调侃社交应用——如何满足用户的“第二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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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2014-04-04


2010 年 5 月 Facebook 美国用户数首次出现下滑。调查发现,用户逃离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当用户被迫把自己的真实生活照到网络上时,并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我们将这个原因做一个简单的推演——用户并不愿意把真实的自己全部投放到网络上。

来源:极客公园
作者:sieben

第二人格


我们有个普遍的共识,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作为个体的人在社会生活中会扮演多种多样的角色。决定这些角色的不是戏剧剧本而是个体所处的临时性或者长久性的工作、生活环境。环境不同,扮演的角色不同,个体会在自身基本人格的基础上形成了所谓“亚”人格,也就是以环境,角色为先导的不同于“真实自我”的“第二人格”。

或许这样的命名并不严谨,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暂且这么使用。既然存在因环境、角色而导致的“第二人格”,那么在社交活动中势必也存在着个体以此做为身份标识而进行的社交活动,也就是说“第二人格”为主体的社交需求也是社交活动的基本需求。

以“第二人格”为主体的社交需求多来源于对自身被普遍认知和记录的社会身份的掩饰,这种行为古今皆有,虽然可能目的不一,但却表现的很普遍,如“雅号”、“笔名”、“化名”、“匿名”、“用户名”、“马甲”等莫不如是。以“经世致用”为普世价值观,以“琴棋书画”为生活志趣的古代社会,“戏剧、小说、话本”等这些我们当下喜闻乐见的艺术在当时只能是“奇巧荒诞”之戏法,属于主流价值观的逆流,只能作为文人墨客私底下的隐秘爱好,因此对这类艺术作品的创作研究多被冠以作者的雅号、别号,躲个清静。



到了现代,郭德纲在他的相声段子里也说,他自己也有另外一个名字,叫做“新浪网友”。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需求来源于个体对自我完美人格、自我渴望人格的追求,按照哲学定义来说是对于跨越“本我”的“超我”的追求。简而言之,就是对于自己内心所热爱、敬仰、羡慕和渴望拥有的意志品质、物质条件、社会地位等综合形象进行的一次合理或者不合理的缩放式的具象化想象。

选取一个夸张式的表达——角色扮演或生活模拟类的在线游戏,这是人们在现实社会存在之外,自觉参与的、存在于互联网线上的且相对独立封闭的“社会环境”。在这个环境中,游戏用户拥有了极大的自主性和自由度,满足其基于自身对“理想人格”的理解进而虚构出“第二自我形象”的需求——为这个形象构建不同的包括人物体貌特征、人物性格以及人物身份地位,职业和社会关系圈等等,典型代表如知名联网在线游戏《虚拟人生》。因此,游戏是个体对于“第二人格”参与社交活动的典型的具象化表现,是自身形象在社交中的理想化“虚拟”塑造。



如何满足


既然作为社交活动的参与者——个体具有使用“第二人格”参与社交活动的需求,那么作为虚拟的社交活动,或者“准真实”的社交活动的提供者——社交应用如何来满足用户对于自身形象“失真”化处理的需求呢?

曾经在互联网上有过一句流传还算广的句子:在互联网上, 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直白地讲出了参与互联网活动的人的真实身份的隐退,也就意味着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时刻发挥着巨大约束作用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感时刻都有可能会被边缘化而失去效力。因此,网络上的社交活动同样需要对于用户身份进行认证,这一点在我之前的文章里也有论述。说到这里,似乎和前文铺陈的内容产生了矛盾,那么该如何处理【认证】和【失真】之间的矛盾统一成为了满足用户需求的核心点。

笔者大胆假设可通过引入“第三方”介入用户真实社会身份和“第二人格”之间,以“第三方”作为“桥接”和“代表物”来实现调和矛盾、缓和“真幻冲突”的解决方案。一方面,“第三方”通过用户现实社会信息认证同用户的真实身份关联,使得所有用户以“第二人格”参与社交活动过程中的所有行为都有迹可循,在责任可追溯的同时对用户自身也形成一定的行为约束,避免社交活动的完全失真而可能导致的无序和混乱;另一方面,“第三方”与用户的真实身份并不对等,用户在现实社会的个人信息会得到“失真”处理,用户以“第二人格”参与社交活动以“第三方”提供的身份作为认证,以满足社交活动对于参与者的基本要求。

“第三方“介入的解决方案,以某种【信用代表】的方式“桥接”用户的真实信息和“第二人格”,润滑了社交活动中存在的“芥蒂”,消除了用户在社交活动中的某些顾虑,为用户更自如、自信的参与社交活动提供了更为宽松、安全的环境。因此,并不是所有的社交应用都需要严苛地要求用户完成实名认证,转向“第三方”获取一个“已认证”的结果也许是更好的解决方案。实际上,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中,QQ 帐号、手机号和微博号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承担了这种功能,因为这些帐号可能有一部分已经完成了实名认证,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这些帐号上面存在和活跃着用户的社会关系。虽然目前 QQ 帐号和微博帐号和其他应用的打通更大可能在是出于打通用户体系的目的,但客观也造成了这样的结果。

谁够资格作为第三方


作为一个合格的“第三方”,应该满足两个基本条件: 第一是可信度,这里的可信度有两个维度,首先是用户自身对于“第三方”的信任,也就是要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信息不会被泄漏,不会被挪用,不会担心自己的电话被保险公司、地产公司的业务员没命的拨打;其次是社交活动参与者对于“第三方”的信任,即“第三方”对用户真实信息认证的结果能够产生多大的说服力,是否能够使其“认证用户”融洽地参与到社交活动中去。第二是广泛性,即对用户的认证结果能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相对广的范围内进行广泛使用。因此这种认证的结果应该是一个相对的状态而非绝对的结果,不应该是对用户做出的是非的判断。

写到这里的时候,有一个名字跳出来,这便是“微信”,这个拥有超过 5 亿用户信息数据的巨大数据仓库,每分每秒在完成应用内用户间的通信和通话的同时,积累了海量的用户行为数据,记录和延续了用户的社会关系,并对其变化进行识别和记录,从而实现对用户动态的行为评估。不知道微信自身是否有这样的打算?而且,如果在这个“第三方”的命题上再做一个大胆的推演,微信以其用户的社交行为数据整合通过微信的消费数据、金融服务的采购数据,完全有可能形成一套更具有时效性,且兼具动态监控的有别于人行“个人征信记录”的信用体系,想到这里,头大了,一阵发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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