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
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其所有人应当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具体时间要求为: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2014年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2014年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
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不予核发正式号牌,但其中属于公民个人在2013年11月8日前购买的,由所有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不得委托办理。
四、什么是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
“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是指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无法取得正式牌证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限期核发《临时号牌》,并允许其在规定时限前上道路行驶的管理措施。具体分两阶段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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