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全家该不该死,是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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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之前应该还有印象,一个很离奇的案子。
案子本身的经过其实不复杂,没有高智商犯罪,也没有长篇布局谋划,就是一个男人,杀了另外一家三口。
但是套上身份以后,就特殊了。
杀人的,是岳父,被杀的,是老公,以及亲家夫妻。
接下来,江湖上出现了不同的论调。
第一个角度,是某周刊报道的:
四川彭州一男子邹某因与妻子离婚、孩子带养纠纷遭岳父张某灭门。据案件二审判决书,2019年1月,女方出门上班后,岳父岳母在男方所有权的家中照顾孩子,男方及其父母进屋后上前争夺孩子,双方发生抓扯。岳父张某上前阻止被男方父亲推开后,遂拿出一把剔骨刀喝止男方邹某等人,未果,即持刀分别向女婿及亲家二人捅刺数刀,致两人当场死亡、一人重伤不治死亡。
邹某与妻子于2017年7月育有一女后,因琐事与妻子、岳母关系不睦,并于同年10月在外租房居住,又于2017年、2018年两次起诉离婚,在此期间其幼女由女方及其父母抚养照顾,男方未尽抚养义务。张某作案后见男方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心态。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段文字其实不长,再邀请大家重新阅读一遍,然后注意这些描写“男方及其父母进屋后上千争夺孩子”、“阻止被男方父亲推开”、“喝止未果”、“未尽抚养义务”、“没有继续加害”。
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男方有错,所以“激情犯罪”。
这词,大家熟悉,当年药家鑫连捅八刀也是用这套说法的,而这次的岳父灭门亲家案,也是八刀。
如果单纯的看这个描述,看到的是一个努力保护自家孩子不被抢夺的老人,在努力制止对方施暴后不敌,拿出了厨房常见的菜刀被迫进行的反击,而且“尺度拿捏的很好”,没有补刀。
可惜施暴者身体不好,挂了,和昆山龙哥一起相聚奈何桥。
这种春秋笔法引发了不满,所以更多的细节被网友给扒了出来。
比如说,事发的房子,其实是男方全款婚前买的,但是男方被赶出去了,所以与其说是“进屋”,不如说是“回家”。
再比如说,那把剔骨刀,是提前买好的,而且并没有放在剔骨刀理论上应该存在的厨房,而是放进了衣柜。
这刀是用来威胁隔壁老王的吗?
再再比如,岳父身上没有任何伤痕,说明并没有遭到攻击需要进行反击,而按行凶岳父的供述:对男方,是胸口一刀,然后胸口同一位置再来一刀;
然后对亲家母,是胸口连续两道;
对亲家公是正面一刀。
按一审判决书来看,是对男方和亲家母连续捅刺胸部数刀,造成男方心脏破裂、大血管破裂、左肺穿刺大出血,亲家母心脏破裂、左肺破裂,对亲家公是一刀扎破肝脏。
好家伙,我直接好家伙。
我听江湖经验很丰富的曹老师说,其实人,不是那么好杀的,尤其是用刀……想用刀具进行恐吓,大部分人会单纯的用刀在面前划十字,这样可以有效的逼退对方,这是本能想保护自己的模式,这样即使有伤害也是划伤;
只有真正起杀心的,才会用刺的方式,因为刺会拉进自己和对方的距离,是搏命的玩儿法。
这也就是为什么以前街头斗殴,西瓜刀漫天挥舞,最后都是轻伤,而一旦用上三棱刮dao这种以刺为主要攻击手段的器械,基本就是要出大案子。
再再再比如,这所谓闯入的房子,其实是男方婚前全款购买的,然后自己被赶走了。
再再再再比如,亲家母和亲家公是从东北去的事发地,走之前给身边的朋友同事都说去过年,而且没有买回程车票,也没有准备婴儿用品,所以死者的亲属觉得不存在抢孩子的说法,而就是单纯的探望。
再再再再再比如,新闻报道里面说的没有尽到抚养义务,那是因为男方被赶出来了,但是房子给女方住着,车子给女方开着,工资卡是女方保管。
总归就是,越挖,事情越不对劲。
双方没有离婚,所以法理上,亲家公亲家母死了,财产给唯一的儿子继承;
而儿子也死了,财产由妻子和由妻子抚养的孩子继承。
这也就是大家激动的要去深挖案件的原因,在咱们老百姓朴素的价值观和现实的利益面前,这事儿变成了:
一个男的和父母被岳父捅死了,家产被岳父家霸占了。
一审判决的时候,被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是当时的判决书。
被告不服,进行上诉。
于是,更刺激的来了。
在二审的时候,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志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因此采纳了相关的辩护意见,二审判决张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对咱们国家法律体系稍微有了解的都知道,死缓,那就是死不了。
事情还是那样的事情,经过还是同样的经过,在一审的时候,是“手段特别残忍,结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
而二审的时候,变成了“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而其实在一审的时候,自首、自愿认罪这些情节都在,二审增加的,就是被害人亲属谅解。
这直接决定了死,还是不死。
这就有问题了,因为受害者的血缘家属告诉去采访的记者,对二审他们毫不知情并且没有参与,更不会签署谅解协议。
那被害人亲属谅解是谁出具的呢?
是行凶者的女儿。
法理上来说,到的确没问题,夫妻关系存续决定了女方也是亲属。
但是尴尬的点在于,女方除了是被害者的法理亲属,更是行凶者的血缘直系亲属。
所以二审结果在民间的传播就变成了:岳父杀女婿全家,女儿谅解父亲并继承对方和对方父母财产。
这都不是魔幻。
这是克苏鲁。
咱们国家是大陆法系,不是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没有达到“用先例来决定法院今后判决”的程度。
但是每个判例的社会影响力都很大,尤其是聚焦在聚光灯下的判决,会指导大家的日常生活。
这里面最直白的案例,就是号称是诱发了中国街头道德二十年滑坡的彭宇案。
这彭宇案,核心在于那份判决。
这份可以载入史册的判决,用白纸黑字的记载了:常理+情理的判定方法。
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也就是这份判词,让这十几年全中国的老人在道路上失去了路人救援的安全保障。
你说能不能把所有的冷漠都甩给彭宇案?
肯定不能。
但是大家都是体嫌口直的,我不敢代替别人说话,但是我自己扪心自问,我是从看到这份判词以后,就开始试想如果我遇到老人倒地,我是真不敢扶,我能做的,就是远远打个电话报警叫救护车。
甚至都不敢离得近了,怕到时候被问,“从常理分析”,为什么其他人都没打120,你要打。
我说得清吗?
我说不清。
然后大家一起滑坡。
很多年以后,我重新反躬自省,也仅仅是敢先打开手机录像,要老人说出这小伙子没碰我我自己晕倒的之后,我才敢在有目击者的情况下伸出援手。
这还得感谢科技的发展,现在监控多了。
绝大部分的老百姓,日常生活里面都是有急公好义的传统的,路见不平不说该出手时就出手,至少一声吼是可以做到的。
绝大部分老百姓,也都是怕惹事儿的,毕竟生活不易、家里没矿、还要上班,我们只能从“过往经历”和”身边故事“,来汲取智慧,不为趋利,但是要做好避害。
讲白了就是,我不想害人,但也不想被坑。
正因为有这些淳朴,但是很管用的生存本能存在,我们才会盯着一些判决看。
一个好的判决,可以引导社会正向的发展,昆山龙哥案就是最好的证明。
但是一个有问题的判决,可能从法条上看起来,滴水不漏,但是效果会让这个世界变得更差。
很明显,这个二审的判决,并没有起到良好的社会引导效果。
我还记得关于人贩子的处罚,有人说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人说如果用最极端的惩罚,很可能在人贩子感受到被捕的危险的时候,杀害儿童来降低跑路的累赘。
所以大家讨论的并不是这人该不该杀,而是这人的生或者死,起到的警示作用和引导作用。
现在案子成了这样,人,不杀,财产,女儿或者由女儿抚养的孩子拿,相当于是女方掌控,如果我们按经济学上理性人的假设,至少可能会出现两种不好的示范。
第一种示范,那就是杀一个不如全部杀,类似于车祸中广为流传的所谓【撞残不如撞死】,这种及其残酷冷血的路径。
以后又遇到这种家庭纠纷,杀了对方一个,对方还有直系亲属在,谅解书拿不到,死刑逃不了,你想,作为一个绝对理性的人,这时候会做什么?
你觉得不信?
那你看看这个案子?
你敢信?
你敢不信?
第二种示范,那就是新模式的套现。
咱们国家的父母,都是苦日子里面熬过来的,所以经常会有一种朴素的观念:只要自己子女过得好,自己受点苦算什么。
这好好的生意,做成婚姻以后,还要做成白嫖对方财产的谋杀。
甚至如果自己儿子or女儿年轻,等自己死缓变无期,无期变25年,加上自己年纪大再表现好再来个减刑,20年出来以后,还能赶上子女的下一波“业务流程”。
对方家产有房有车,算1000万,自己蹲20年,那就是“年薪”50万,已经吊打很多打工人了。
如果是“年薪”100万呢?如果是“年薪”200万呢?对方家产越多,这样操作的经济动机就越强。
当然这些都是极端情况,但是竖起了这个灯塔,照亮了这个方向,总有铤而走险的人,总有谋财害命的主。
人性这东西,真的难管。
这次主要的争议点,就在于这份由“利益相关方”出具的谅解书上,而谅解书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不止这个案件。
还是当年药家鑫案,事发以后,药家说过一句话。
只要有谅解书,价格你随便开。
为什么?
因为有谅解书,基本就死不了。
在司法实践里面,哪怕是见血伤人甚至伤命的案子,只要拿到苦主的谅解书,最多可以减刑40%。
你说明码标价不合适,说花钱买命是一个观察角度,我们可以理解成:为了让伤者可以获得治疗,死者家属得到慰藉……
大家自己感受就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后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这是不再考虑单纯的法律问题了,而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来,讲究的就是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一定程度的修复。
但是,这谅解书,也能带来神奇的效果。
比如大名鼎鼎的玛莎拉蒂案。
2019年,一辆玛莎拉蒂追尾撞正在等待绿灯的宝马的交通事故,被撞的宝马的燃油箱起火,后座2乘客烧死、前排司机在ICU长期昏迷;
撞人的玛莎拉蒂车内三人受伤。
而驾驶玛莎拉蒂的23岁“无业”司机,醉酒驾驶,之前已经和8辆汽车发生剐蹭,在逃逸的过程里面撞上的宝马。
开庭了,受害者家属求判死刑,但是判不下来。
知道为什么呢?
因为重伤的宝马驾驶员,烧伤面积达40%,还接受了植皮手术,在ICU里面就花了400万,已经掏空了家里的钱,甚至还欠医院30万,根本不敢想今后的治疗和康复费用要怎么承担。
有记者去采访,司机母亲当时正在跪着向已经借过一遍钱的乡亲继续借钱,孙子也没上学了,跟着奶奶一起磕头,一天的口粮就是塑料袋里面的小饼干。
拖得越久,欠的越多,玛莎拉蒂司机就越死不了。
而玛莎拉蒂司机毕竟家财雄厚,有高人指路,所以一分钱也不出,甚至家里还放出豪言,宁愿用3000万走司法,也不会赔偿一分钱。
其实就是要让宝马司机家庭掉入债务陷阱。
宝马司机家庭最后肯定扛不住,是要救自己家人,还是求法律正法肇事者?
谁能告诉我,怎么选?
左边是地狱,右边也是地狱。
谅解书机制,是服务于一个更大话题的,那就是废除死刑。
这次岳父灭门亲家案,二审的法官,是一个坚定的废除死刑宣传者。
2008年,同样是一个醉酒驾驶的驾驶员孙伟铭,现实撞上一辆轿车,然后S形高速前行2公里,越过双实线与正在等红灯的四车相撞。
四人死亡,一人重伤。
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
同样是在二审的时候,由这位法官接手,改为无期。
这件事情轰动一时,一位曾经采访过丁仲礼院士,引发了著名的“我就问你,中国人是不是人”的主持人,采访了这位法官。
法官的看法,是这样的:
这种以命抵命的这种文化跟我们现在这种法律文化的发展是不相适应的,我们国家的刑事法律政策也在限制慎用死刑,少用死刑。
而当主持人问:
也有一种声音说如果能够执行死刑的话,能够更强地震慑那些犯罪,能够让这个社会更安定,您怎么看?
这位法官的回复是:
我不太主张这种观点,因为我们这个国家长期以来杀人者死,几千年都是流行的这种思想,但是这种严刑峻法并没有遏制或者杜绝我们现在存在的杀人案件,如果我们以杀人的手段想来遏制这种行为的发生,我觉得不是一种理智的判断,不是一种理智的处理结果。
这,其实仅仅是支持废除死刑派观点里面的一个部分,那就是死刑无卵用。
其实这一派还有更多的观点。
从1764年贝卡利亚编写的《论犯罪与刑罚》里面,提出了四项废除死刑的基本概念,这些概念其实到现在,也是废死派的精神纲领。
第一个就是国家其实没有权利剥夺人的性命,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是社会契约论为基础构建的,大家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而国家提供保护、秩序、就业等等。
但是命,是一个特殊的权利,国家如果拥有剥夺生命的权利,是对社会契约的滥用。
第二个,就是死刑无用论了,说死刑没办法预防犯罪,贝卡利亚认为很多犯罪都是冲动,也就是「激情杀人」,你告诉他杀人偿命没办法在血气上涌的时候起到阻止的作用。
第三个,就是死刑会让大众对受刑人产生怜悯,起到反作用。
第四个,就是死刑的存在会让人更加的残暴,告诉大众,只要有正当理由,杀人就是可以被允许的,而法律会变成实施暴力的借口。
当然,现在看起来,很多贝卡利亚的观点有点过时,毕竟超过200年前的理论了。
而且这上面的所有逻辑,如果把其中的死刑改成无期,其实等于变相鼓励。
死刑办不到的事情,无期更办不到。
于是废死派抬出了其他的东西。
比如咱们最常见的你看西方发达国家都废死,比如全球治安最好的国家都废除了死刑,比如废除死刑体现人道关怀等等。
但是,我们都知道,新加坡是发达国家,治安很好,有死刑,土库曼斯坦在盖洛普的全球最安全国家排行榜里面和新加坡并列第一,也是有死刑。
而排名第三的,也就是中国,同样有死刑。
而废除了死刑玩儿翻车的,最好的例子就是1987年的菲律宾,在短短的几年后,菲律宾就由于犯罪率激增而不得不恢复死刑。
就连号称是“人类道德表演最高标杆”的美国,1967年废除死刑,1976年都因为犯罪激增又恢复了,2020年还宰了10个。
这种脱离了实际国情,锚定一个幻想的“西方先进理论”的,见得太多了。
死刑能解决犯罪吗?
不能,啥都解决不了犯罪。
死刑能乱用吗?
肯定不能乱用,杀人没那么简单,生命没那么简单。
所以能废死刑吗?
废你马勒戈币,有没有逻辑了。
咱们国家,是根据自己的国情,采用了“保留死刑,但是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模式。
有支持废除死刑的会说,有冤假错案。
这没错,所以我们国家在批准死刑的时候,会反复的核准。
冤假错案的存在,应该是在整个流程上的加强,而不是从惩罚体系上变革。
就如同,工资会发错,应该把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修复,而不是说解决方案是不发工资就不会错。
我觉得我们国家这样挺好的,保留死刑,慎用死刑,严格核准。
死刑不是同态报复,而是一个震慑。
这是一种终极的惩罚,让人直面两个不能躲避的底层思想,不加约束就会泛滥的恶念,以及对丧失生命的恐惧。
正因为有恶无法消灭,才需要有死刑来进行约束。
可能有人会说,死刑对于那些穷凶极恶的人没用。
这话对,但是也不全对,至少违反了反死派觉得死刑没有办法预防犯罪的说法,死刑都没有震慑效果,无期就有么?
从社会功能上来说,法律的震慑作用很多时候就是体现在犯法必有惩罚上的。
当年酒驾说了那么多年,依然没效果,直接入刑了,现在酒驾依然有,但是还像以前那么猖獗么?
代驾崛起说明了一切。
保留死刑当然不是说死刑就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是搭配上其他的手段就真的有效果。
在这个岳父灭门亲家案子里面,死刑和财产继承就是配套。
就如同贩毒分子想要拼自己一死给家里留下财富,最好的惩治,不是死刑。
而是死刑前,先让他亲眼看着自家用毒资刚修起来的小洋楼被炸掉,然后送上一颗贴心的花生米。
如是,才能威慑更多人不要乱来。
有的冲动是真冲动,那确实什么都拦不住。
但有的冲动,是算计后的冲动,死刑,就是最后一步。
不能乱用。
但也绝对不能不用。
况且,有武器不用是一回事儿。
没有,是另一回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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