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结婚证可查配偶结婚的建议,挺好
1
最近的提案很多,其中有一个很有意思,是建议凭结婚证可查询配偶财产。
虽然很多人嘲讽,但这份建议的初心,是很多人在离婚的时候不清楚对方的具体经济情况,导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困难,所以需要增加对共同财产知情权。
我觉得这建议没毛病,同住一个屋檐下私房钱不能随便藏,这方面我是有跪坏键盘的教训的。
在实践上,也不是没有先例。
比如2020年《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就明确:
夫妻一方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向工商行政、住房保障、车辆管理等部门申请查询另一方的财产状况,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受理,并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而更早之前,2010年《广州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也写过:
夫妻一方凭身份和婚姻关系证明,可向政府工商、房管、车管部门要求查询配偶的有关财产登记信息,这些部门有义务受理和提供材料。
所以这次提案的出发点和这些条例内核是一致的,离婚诉讼里面是“谁主张谁举证”,如果都搞不清楚对方有哪些婚姻期间财产,就很难在离婚时候提出财产主张。
其实就是一个解决流程麻烦的问题。
但基于这个提案,其实我想到了更多。
2
这提案本身没啥问题,就是有点劲儿不够。
从范围上来说还不够宽,从时间上还没有实现全覆盖。
大家既然都结婚了,都脱光坦诚相见了,弄不好孩子都有了。
不如更彻底一点,直接一卷到底。
查询配偶财产不光是等到要离婚的时候才需要,整个婚姻存续期都应该在财产上实现透明。
并且不能是婚后,得是婚前。
婚姻不光是感情的结晶,也是双方经济基础的合并。
我是做尽调出身的,在我看来,两个人结婚本质上和企业并购是一样的,在经济上有的是强强联合,有的是业务互补,有的是抱团取暖。
并购过程,就需要在信息充分知情下进行。
开房记录和整容记录这些属于私德,私德方面的个人隐私要保护。
至于这个算不算知情权的范畴,我也搞不清楚。
但是涉及到财产方面的就需要提供知情途径。
有多少现金存款,有多少理财产品,有多少固定收入,都要讲清楚。
甚至有多少不动产,不动产的贷款情况如何,每个月需要还贷款多少,也需要看到明细。
原因很简单,对家庭来说不动产是大头,但是不动产不直接就是资产,还要扣除负债部分。
如果对方说我有一个大House,婚前听着很刺激,结婚以后发现每个月两个人要还3万房贷,两个人收入加一起才1.5万,这更刺激,带资进组变成了找人填坑。
还有就是对方说我股票市场上好几百万,以后跟我吃香的喝辣的,结果一细看,加杠杆了,随时处在爆仓的边缘,这不是结婚过好日子,是结婚找个人陪着上天台。
这些都还是常见的显性项目,还有一些隐形的类目也需要透明化。
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犯罪记录和征信,这虽然不是直接的财产信息,但是和财产密切相关。
征信有问题,结婚以后贷款就有难度;
有犯罪记录,那子女未来的发展会受到限制,不论是报考jun警类院校、参军、入党、报考特殊岗位公务员,还是应聘国企都有一定的影响,这些都决定了家庭未来的经济走势。
3
往上再推,双方父母涉及未来财产的信息也都要翻出来。
父母有多少的债务,是否是失信人,有没有正在进行的民事官司。
这些虽然法理上来说不会影响到小家庭的财产状况,但是我们毕竟是人情社会嘛,对方父母背了债,真的就能让对方不管不顾?
亲情和爱情的交锋,胜负可不是五五开。
而是一起完犊子。
更进一步看,既然婚姻是两个企业的合并,那作为重要标的资产的人本身,也要透亮。
身体是婚姻的核心基石,用之前,要看看有没有修修补补。
那大病医疗记录,手术记录,这些也要做到可查询。
虽说有婚检,但是婚检主要的检查项目是常规体检加生殖检查,对于双方家族有无先天重度残疾和遗传有关的病史,以及过去的病史和服药史都是采用的“问询”。
问询就不可证明也不可证伪,有可能出现结婚没几年,大病返贫。
还是,弄清楚比较好。
当然,你说这实操起来存不存在麻烦?
很麻烦。
比如结婚之前去查对方的财产情况,金融机构怎么就判定是两个人真的要结婚,还是竞争对手招聘的当商业间谍的小姐姐或者小哥哥呢?
这时候就需要有个收购意向书,或者说“我们就是奔着结婚去的酒席都订好了就差民政局领证最后一步”的授权合同。
拿着这个授权合同,就能查询婚前征信、犯罪记录、医疗记录、税务情况等等。
虽然在这个时间节点,这些是婚前财产信息,不是夫妻法定共有财产,但是既然是经济层面的合并,知情权就很重要。
毕竟婚姻不是儿戏,要谨慎。
4
婚前要做好,婚后,配偶财产查询更有存在的意义。
虽然婚姻号称是两个灵魂的结合,但是两个人又都是拥有各自意识的个体,意识到底能不能完整操纵个体,这是个问题。
这事儿跟感情和信任没关系,而是构建出来了一条通路,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直接使用。
现在经济发展的很快,很多家庭的财产都不简单的一套房一辆车几张存折了,有些家庭还会有对外投资,比如开个小公司。
哎,DNA动了。
我认识一个老姐,自己是在公司里面上班,收入还挺不错的,老公因为工作压力太大也不太喜欢从业的行业,决定出来单干。
两个人一起出钱成立了一个小公司做装修设计,赶上那几年房地产市场还比较红火,生意一直很不错,家里车也换了,孩子上幼儿园也去的私立的。
老姐自己也是做设计出身,下班以后还要帮忙和客户沟通,做方案,也不算是局外人。
问题在于,我朋友自己对数字很不敏感,是那种让她算账会头疼的人,于是这方面都是交给老公的。
她知道生意不错,但是不知道生意到底好到什么程度。
甚至不知道,老公又注册了其他的公司。
有天老公在家里做账,去上厕所了,她在旁边玩手机瞟了一眼屏幕,一下就炸了。
公司账户上怎么只有十几万了,钱都哪里去了?
老姐正在酝酿怎么来一场腥风血雨,老公从厕所回来继续做账,拉开了另外一个屏幕,哦,原来还有另外一家公司,一家是我朋友知道的工作室,只收咨询费,一家是建材公司,收大头。
后面老姐把这当成一个笑料在饭桌上聊起来,我就在想,还好两个人感情好,如果是感情出问题了闹到离婚的地步,我朋友因为无法查实和举证,甚至单纯就不知道,只有吃暗亏。
这就是两个企业合并,一家总把自己做成亏损,利润都藏在关联公司里面了,你说气人不气人。
虽说在《民法典》里面规定了,
夫妻转移隐藏财产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可以要求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但是民法典只是指导思想,如果遇到提前布局离婚的人,可能多年分期蚂蚁搬家,可能找到合理的解释来论证资金去向的合理性,这就很麻烦。
你别不信。
多少老赖名下干干净净法院都没法判决,开心快乐大摇大摆呢。
你得知道,规矩和执行之间,有人性。
5
资产说完了,另外一个就是债务了。
理论上来说,如果夫妻一方在外面借了钱,只要另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那就不用还债的义务。
麻烦就麻烦在这个明确为个人债务,又要举证。
我举个例子,如果是一方在创业这条不归路上借债的呢?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那比如老婆在外面打拼创业,赚了钱给老公买了PS5还有艾尔登法环,或者就是给家里买了卫生纸,有这些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行为,那债务就是共同债务了。
这时候老公也应该对这些债务风险有知情权嘛,不然人在家中坐,突然游戏机都被查封了,多尴尬。
很多民事诉讼里面甚至都有夫妻双方离婚以后,因为前妻或者前夫隐瞒自己欠债的情况,被债主找上门的。
还是那句话,这和夫妻间的感情和信任无关,结婚就会不可避免的有经济结合,生意就是生意,账目要清楚,可以不去查,但是想查的时候要有渠道可以看清楚。
这事情其实真的需要。
毕竟知名学姐曾经说过。
你挺能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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