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轨就净身出户”的协议有效吗?-夫妻忠诚协议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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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 201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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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接待咨询离婚的客户,谈及什么原因要离婚,很多都是由于对方的出轨所致。



为了防止对方出轨,或者防止对方在出轨后再次出轨,夫妻之间有的会签订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今后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得到所有的财产,甚至包括赔偿金、孩子的抚养权等等。



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对出轨的另一方往往恨之入骨,恨不得就是想让对方净身出户。甚至见过客户自己所写的夫妻忠诚协议就是一句话:一方出轨的,另一方净身出户。







但是,这样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认定其实并不一致,有的案件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三个阶段,判决的结果却大相径庭。可见,在司法实践当中,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认识,并不是统一的。



你可能会奇怪,为什么双方都是成年人,黑纸白字都签了名,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还会有这么大的争议呢?同时,如何约定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才能够最大可能的得到法院的认可呢?







下面,我从四个方面谈谈我的看法、经验和建议:





一、夫妻忠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协议,其具有比较显著的人身属性





《合同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夫妻忠诚协议也是一份协议,其有效的基本条件为:



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并非是被迫的;



‚协议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③但同时,夫妻忠诚协议还是一份特殊的协议,其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也要同时受到婚姻法等法律的规范和制约。



只有认识到第③点,我们才能够理解和认识到夫妻忠诚协议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二、夫妻忠诚协议可以约定关于财产的内容,但是不要涉及婚姻自由和抚养权的内容





财产问题不带有人身属性,婚姻自由和抚养权的问题则带有明显的人身属性,这些带有明显人身属性的内容并非仅仅由于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就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上述规定的婚姻自由,既包括结婚的自由,也包括离婚的自由。



如果夫妻忠诚协议里面约定的内容限制或者变相限制了对方的离婚自由,则法院可能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譬如说,你在协议里面约定“出轨的一方不得提出离婚”,那这样的约定就肯定是无效的。



有的约定“出轨的一方在离婚时要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有的法院或者法官也会认为是以财产作为一种胁迫,变相限制对方离婚自由的一种约定,因此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约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处理抚养权的问题时,法院考虑的并不是谁的过错导致了夫妻感情破裂,而是谁抚养孩子会对孩子今后的健康成长更为有利。



换句话说,出轨的一方未必不适合抚养孩子,不出轨的一方就适合抚养孩子。



如果没有过错的一方患有严重的传染病,那么法院当然不能把孩子的抚养权判给没有过错的这一方。



因此,在夫妻忠诚协议里面约定抚养权的问题也不会被法院认可,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哪一方的主要依据还是看孩子究竟和哪一方生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是更有利的。









三、财产问题虽然也不具有人身属性,但里面也大有文章,切不可随意约定





财产问题是不具有人身属性的,那是不是只要是夫妻双方自愿约定的就一定会被法院认可呢?



这也未必,这里面也大有文章。



有一对夫妻签订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相互忠诚,如果一方出轨的,那么在离婚时过错方的以下某某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



这份协议没有涉及到婚姻自由的问题,也没有涉及到抚养权的问题,但是法院却最终认定该协议无效。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据此认为,双方签署的上述夫妻忠诚协议,其实就是双方以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因此在双方未能协议离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法院应当认为该财产分割协议并没有生效。



那么怎样约定财产的问题才能够最大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呢?这个问题我们可不能闭门造车,还要紧紧的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才可以做出我们的正确判断。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根据该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同所有等。



无论如何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就是有效的。



既然这样,我们还可以设定一个条件,约定一方出轨时,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归某一方所有。



我们可以大致这样约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相互忠诚,如果一方出轨的,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如下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一人所有……



那么,无论是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还是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方均可以以夫妻忠诚协议为依据,主张约定的财产归自己一方所有。



这样就回避了财产的分割是以离婚为条件,也就可以避免法院援引《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协议无效。









四、聚散都是缘,不要让仇恨蒙蔽自己,不要在夫妻忠诚协议中把对方财产全部据为己有,这可能也会最终伤害到自己





婚姻无法容忍背叛,出轨有时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有时却是夫妻感情破裂的结果。对于出轨方,无过错方的愤怒是可以理解的,恨不得对方不得好死,净身出户。但是如果你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后,所有的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过错方一无所有,那么该夫妻忠诚协议可能由于以下原因存在不被法院认可的风险:



第一,以财产问题变相的限制了对方的离婚自由;



第二,可能导致对方今后生活的困难,协议内容显失公平;



第三,协议并非是过错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为了规避上述风险,建议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给过错方保留一点必要的份额,一方面毕竟是夫妻一场,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协议的效力能够被法院认可。







夫妻忠诚协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约定中的财产到底是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在文字表述方面存在诸多区别,法院在司法实践认定方面也存在不小的差异。



篇幅所限,今天我就讲到这里,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作者介绍:

李永刚律师,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前军队某部法律顾问,现为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会律师,广州王幼柏律师律师团队核心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及经济纠纷领域的案件代理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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