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有什么办法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自执业以来,很多客户咨询都会问:在我国离婚诉讼中,有什么办法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今天我就给各位朋友讲讲这个大家普遍关心的话题。
众所周知,我国婚姻法实行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意思是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你配偶婚后所赚取的每一笔钱你都可以分一半,双方如果要离婚的话,夫妻共同财产都是平均分割的。
那么一方如果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比如把另外一方打至骨折,甚至是常年累月的家庭暴力导致一方身体多次淤青、红肿或流血受伤,是否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呢?
答案是否定的!
若是受害方确有证据证实一方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则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广州地区乃至全国各法院判决的大量判决书统计结果来看,这个幅度一般在2—5万元之间,甚至可能更低。
那么一方如果存在严重的婚外情行为,例如与婚外第三者生育私生子,与婚外多名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在婚后多次嫖娼或网络约炮,甚至是染上了性病,传染给了另一方,又是否会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
若无过错方确有证据证实一方存在严重的婚外情行为,则一样只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广州地区乃至全国各法院判决的大量判决书统计结果来看,这个幅度一般在2—5万元之间,甚至可能更低。
当然,如果在婚内帮助第三者抚养了非亲生的子女,则可要求配偶一方返还抚养费,但这个抚养费的标准也是不确定的,一般来说仅是按照当地人均消费水平支出的标准进行返还。
那么,到底有什么办法可以多分夫妻共同财产或者让对方净身出户呢?
首先,可能很多人都被影视剧或其他国外的法律所误导了,其实在我国法律层面,在中国诉讼离婚中是没有净身出户这个概念的。
其次,在财产均分的大前提下,真的没有办法做到多分财产或者拿到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吗?
答案是:可以的。
如果你是已婚人士,有一个法律术语你一定要了解。
那就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通俗来讲,如果夫妻之间签订了有效的夫妻财产协议,离婚时就应当按照该协议去分配财产,该约定就是《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该协议在实际操作中是有很多技巧的。
人性都是自私的,没有人会白白放弃属于自己的另一半资产,无论多么博大的爱,在利益面前永远都是浮云。所以签署这样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要找准时机,尽量需要在一方发生婚外情或严重家庭暴力,内心充满愧疚之时,这是要求对方签署的最佳时机,且签署的协议书内容需要经专业律师审阅,否则一两句话就可能导致整份协议书的定性发生根本性改变,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什么都没能争取到。
在实际操作中,还有一个坑就是需要看《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中约定的资产是属于过错方一方个人婚前的资产还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约定的是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来说双方签署该协议书即生效,即约定清楚就可以拿到约定涉及到的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是过错方一方个人婚前的财产,那就需要特别注意。因为一方个人婚前的资产在该约定中的性质严格来说属于赠与,那么就需要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例如约定的是房产,则需要将房产过户至你个人名下。最保险的做法当然是将整份《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这样就没有任何风险了。
当然在实践中,稍微有法律常识的人,是不会随意给你签订对其不公平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那么是不是就没有办法多分财产呢?
答案是:办法还是有的!
尽管在法律层面上讲,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是以平分为原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是完全可以做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怎么把法律层面的“平分”变成为实际中的“多分”呢?
正常离婚诉讼中,如果是涉及财产类型比较复杂的离婚案件,专业离婚律师在银行流水、股票、公司、财产性质定性、协议等方面认定上有很大影响,如果要实现多分财产,就建议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毕竟财产处理专业技术很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以及谈判等方法实际上多拿到财产。
一个好的婚姻家事律师在关键时刻是可以为客户实际上多拿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的财产。例如:
①房产处理这一块,可以通过技巧性的竞价达到多分的目的,这个开庭的实战经验就非常重要;
②银行流水处理这一块,大部分也可以实现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主要在于解释说明清楚自己这一方的银行流水去向,针对对方转移的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通过专业的质证技巧完全否认对方转移财产的合理性,甚至对方行为被认定为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对方就会面临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这样一进一出,可能就涉及到多分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
③在公司资产的处理中,到底哪些是合理的损益、不合理的损益,公司实际资产多少,负债多少等等,实际操作中技术性都非常强,也有很大的空间可以实现多分财产的目的;
④在财产性质定性方面,到底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这其中需要专业的法律功底来支撑,有时候几句话就可以转变对财产的定性;
⑤在协议等书面材料证据方面,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也非常考验一个律师的专业水平;
⑥在隐藏、转移财产这一块,如果律师专业技术水平高,一样可以把这些财产“挖出来”,拿回另一方隐藏、转移的财产,实际上也相当于多拿了财产。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给大家讲一个我真实遇到的咨询案例。
男方在外面与一个已婚妇女同居生活已有几年的时间,今年,女方终于忍受不了,起诉离婚了。
起诉到法院之后不久,男方父亲就以所有权确认纠纷为案由起诉了男女双方,要求确认该套房产实际产权人为其本人,大白话就是这套房子是男方父亲的。
这个坑到底在哪里呢?往下看就知道了!
双方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2005年共同出资首付6万元按揭购买广州番禺一套房产,其中女方现金出资4万元,女方父亲出资2.4万元用于该房屋装修。
男方及其家人以女方户口不在广州为由,将房屋只登记在男方一个人名下。
此时,女方还没有get到男方及其家人已经在提防和算计女方了,所谓人心隔肚皮呀。
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该房产是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虽然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但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予以分割处理。
男方主张该房产是其父亲借名买房,实际产权人应为其父亲,且所有权确权案件已在诉讼中,不宜在本案中处理。
一审判决当然没有处理该套房产,因为权属还不确定啊!
女方在起诉前后到处找律师,也咨询过很多律师,包括付费咨询和免费咨询,开庭前就得知离婚诉讼第一次判决离婚很难,但没想到男方当庭同意离婚,开庭时男方还请了两个律师。
女方认为第一次起诉一审就判了离婚,且儿子抚养权还判给了女方,女方自以为自己一个人打赢了两个律师!简直就是伟大胜利,所以在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中,女方也是独自去开庭,自认为可以拿回房子的一半。
殊不知,她给自己挖的坑越来越大!
一审判决下来之后,她就其离婚案中涉及到的房产问题进行上诉,要求中院处理该房产所有权问题!
殊不知,法律规定离婚纠纷只能处理男女双方名下权属确定的资产,就算女方上诉,二审法院也一样不会处理该争议房产的。
就这样,她白白浪费了不少的上诉费。
接下来是所有权确权纠纷案分析,该案有两种可能:
一种可能是确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方可以再行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起诉男方要求分割处理该房产;
另一种可能则是确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定该房产属于男方父亲的资产,那么女方对于该房产就没有一毛钱的权益了!
在确权纠纷案件中,女方首先要证实自己有对该房产进行出资,但是十几年前的现金出资,要如何证实?说白了就是没有证据!
其次,女方需要证实,双方购置该房产时,男方有出资?这个时候男方肯定不会配合的啊!
再次,女方需对男方父亲对该房产有全额出资进行否认,这个就属于质证阶段的技术性问题,我没有看过双方的庭审笔录,也不清楚女方开庭时是如何质证的!这个时候的质证意见基本就会影响房子的定性了。
今天女方跟我咨询时,说自己开庭时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打官司就是看证据啊,什么证据都不提交,这不等于找死吗!
所以这个案件的结果可想而知,想要挽回局面真的是难于登天!
实际上,在这个案件中,双方是婚后购买房产,且登记在男方一个人名下,只要男方父亲不能证实所有的房产首付款及婚后的每笔贷款都属于其个人支付,这套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说这个案件本来是没有任何风险的一个案件,女方为了省几万块律师费,就白白损失了近百万的权益!实在令人唏嘘。
“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一个优秀婚姻家事律师的成长,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的历练,这些都是成百上千单案件的经验总结,不是通过简单咨询或几句话就可以解决的。
所以,一个离婚诉讼案件,尤其是财产比较复杂的离婚案件,千万不要自己去瞎弄。除非你是天才!那你是吗?
作者介绍:
陈秋娟律师,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委员会专职律师,广州王幼柏律师团队核心成员,广州电视台经济与法频道多栏目特约评论律师,专攻婚姻家事、财富传承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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